世界临床药物发布了「美国甲状腺协会 2011 年妊娠期及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解读」一文,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妊娠期及产后甲状腺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増加,对其认识也在逐步深入。近年诸多前瞻性随机对照研究评价了妊娠期多种甲状腺疾病及其治疗对孕妇、胎儿以及出生婴儿智商的影响,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美国甲状腺协会汇集来自美国甲状腺协会、亚洲及大洋洲甲状腺协会、拉丁美洲甲状腺学会、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北美助产士联盟等甲状腺疾病和妊娠方面的国际专家共同制定了 2011 年妊娠期及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断及治疗指南。
指南主要由 9 部分组成,每部分由一系列相关问题、对问题的讨论以及最终的总结性建议组成。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大多数建议得到委员会专家的一致认同,但是第 9 和 76 条推荐意见尚未能达成共识。本文解读美国甲状腺协会 2011 年妊娠期及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
妊娠期甲状腺功能试验
妊娠期女性的甲状腺可通过甲状腺激素的变化和下丘脑-垂体-甲状腺轴的调节来适应孕期逐渐増加的代谢需求。因此,妊娠期健康女性甲状腺功能试验的检测值与非妊娠健康女性存在差异。一般而言,整个妊娠期女性的促甲状腺激素(TSH)值较非妊娠时(参考值为 0.4~4.0 mIU/L)有所降低,其正常下限降低 0.1~0.2 mIU/L,正常上限约降低 1.0 mIU/L。另外,妊娠期血清 TSH 浓度还存在种族差异,不同检测方法也可导致 TSH 正常参考值的不同。
指南对妊娠期甲状腺功能试验的推荐意见包括:
1. 应根据最佳的碘摄入量,在正常妊娠人群中建立每 3 个月的特异性 TSH 参考值范围。
2. 如实验室尚未能建立每 3 个月的特异性 TSH 正常值范围,推荐以下参考值:妊娠前 3 个月(孕 1~3 个月)为 0.1~2.5 mIU/L;妊娠期中间 3 个月(孕 4~6 个月)为 0.2~3.0 mIU/L;妊娠期后 3 个月(孕 7~9 个月)为 0.3~3.0 mIU/L。
3. 评估妊娠期血清游离 T4(FT4)水平的最佳方法是以固相萃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对血清样本的透析液或超滤液进行检测。
4. 如实验室未能采用固相萃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 FT4,也可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采用测量的或估算的 FT4 值,但要注意每种方法的局限性,相比其他指标而言,TSH 是反映妊娠期甲状腺功能状态最为准确的指标。
5. 考虑到 FT4 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较大,应建立特异性 FT4 检测方法以及每 3 个月的特异性血清 FT4 参考值范围。
妊娠期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排除很少见的病因如垂体 TSH 瘤和甲状腺激素抵抗综合征等,原发性妊娠期甲减是指妊娠期间血清 TSH 浓度升高。孕妇 TSH 水平升高时,必须检测 FT4 以区分亚临床甲减和临床甲减。临床甲减是指 TSH 水平升高 > 2.5 mIU/L 伴 FT4 浓度减低。如果 TSH 水平在 10.0 mIU/L 或以上,则无论 FT4 水平是否低于正常,都要考虑临床甲减的可能。亚临床甲减是指血清 TSH 水平在 2.5~10 mIU/L 之间,但 FT4 浓度正常。另一较常见的类型是孕期孤立性低 T4 血症,即孕期 TSH 水平正常,但 FT4 水平低于妊娠正常参考值下限 5%~10%。
指南对妊娠期甲减的诊断及处理推荐意见(按妊娠期甲状腺功能试验的顺序排序,以下同)包括:
1. 妊娠期临床甲减均应治疗,包括每 3 个月 TSH 水平在特定的参考值范围以上同时伴 FT4 下降,如果孕妇 TSH 高于 10 mIU/L 时,无论 FT4 浓度高低,均需治疗。
2. 孕期孤立性低 T4 血症无需治疗。
3. 虽然亚临床甲减可能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不良影响,但由于缺乏随机对照研究,目前对甲状腺抗体阴性的亚临床甲减孕妇是否需要接受左旋 T4(LT4)治疗尚缺乏充分的依据(笔者注:考虑到亚临床甲减的不良影响,权衡利弊,笔者建议对亚临床甲减给予 LT4 治疗,美国内分泌协会也建议给予 LT4 治疗)。
4. 亚临床甲减孕妇如果 TPOAb 阳性应予 LT4 治疗(笔者注:此点未能在专家中达成共识,但笔者建议临床给予 LT4 治疗,理由同上)。
5. 妊娠期甲减治疗推荐选用 LT4,不建议采用其他甲状腺制剂如 T3 或甲状腺素片治疗。
6. LT4 治疗的目标是使孕妇血清 TSH 值恢复正常(1~3 个月在 0.1~2.5 mIU/L;4~6 个月在 0.2~3.0 mIU/L;7~9 个月在 0.3~3.0 mIU/L)。
7. 亚临床甲减孕妇如未予治疗,应每 4 周检测 1 次血清 TSH 和 FT4,直至孕 16~20 周,以警惕进展到临床甲减的可能,在孕 26 和 32 周期间至少应检测 1 次,但这种策略尚无前瞻性研究证实。
8. 正在接受 LT4 治疗的甲减患者,一旦出现停经或是家庭妊娠试验阳性时,需进一步明确是否怀孕,对于明确妊娠的甲减女性,LT4 剂量需増加 25%~30%。较简单的方法是从怀孕前每天服用 1 次 LT4 改为每周服用 9 次 LT4,这可使 LT4 剂量増加约 29%。
9. 妊娠期间对于 LT4 剂量的増加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有些孕妇仅需増加 10%~20%,而有些孕妇可能需要増加 80%,因此需采用个体化疗法,但一定要维持孕期 TSH 在正常范围内。
10. 对于计划怀孕的甲减女性,应在怀孕前调整 LT4 剂量,使 TSH 控制在 2.5 mIU/L 以下再怀孕,妊娠前较低水平的 TSH(在非妊娠女性正常参考范围内)可减少妊娠前 3 个月 TSH 増高的可能性。
11. 对于正在接受 LT4 治疗的妊娠女性,在孕期的前半期应每 4 周监测 1 次 TSH,因为 LT4 的剂量往往需根据 TSH 值进行调整。
12. 对于正在接受 LT4 治疗的妊娠女性,在孕期第 26 和 32 周期间至少必须检测 1 次 TSH。
13. 产后甲减患者,LT4 的剂量恢复到妊娠前剂量,在产后 6 周应该检测 1 次 TSH。
14. 对于接受治疗的桥本甲状腺炎患者,除需要检测孕妇甲状腺功能外,不建议进行其他检查如孕妇其他的甲状腺项目检查、胎儿超声检查、脐血样本检查等,除非出现妊娠异常情况。
15. 对于甲状腺抗体阳性但甲状腺功能正常且未接受 LT4 治疗的孕妇,在妊娠期间需监测甲减发生的可能,在孕期的前半期应每 4 周监测 1 次 TSH,在孕期第 26 和 32 周期间至少必须检测 1 次 TSH。
16. 虽然有随机对照研究证实妊娠期间硒的治疗可减少产后甲状腺炎的发生,但无后续研究证实或推翻该结论,故目前尚不推荐硒用于 TPOAb 阳性的孕妇。
妊娠期甲状腺毒症
甲状腺毒症是指由于血清 FT4 和(或)游离 T3(FT3)水平増高,引起机体兴奋性増高和代谢亢进为表现的临床综合征。妊娠期甲状腺毒症最常见的原因是妊娠期甲亢综合征,是指在妊娠前半期出现的短暂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表现为 FT4 或总 T4(TT4)水平升高伴 TSH 受抑或无法检出,缺乏反映甲状腺自身免疫的血清标志物,其发生是由于妊娠时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升高所致,可能与妊娠剧吐有关。
而 Graves 病是自身免疫所致甲状腺毒症最常见的原因。较少见的非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毒症的原因包括毒性多结节性甲状腺肿、毒性腺瘤和人为造成的甲状腺毒症等。由于 hCG 的影响,妊娠期 TSH 水平可低至 0.03 mIU/mL,甚至低于检测下限,因此妊娠期甲亢的诊断一定要结合 FT4 水平的高低,TSH 受抑或低于检测下限同时伴 FT4 水平升高可确立临床甲亢的诊断。
对于诊断为妊娠期甲状腺毒症的孕妇,临床上最关键的是鉴别妊娠期甲亢综合征和 Graves 病,既往无甲状腺疾病史,临床无甲状腺肿大、眼病等表现常提示妊娠期甲亢综合征的诊断。
指南对妊娠期甲状腺毒症的诊断及处理意见包括:
1. 对于在妊娠前 3 个月存在 TSH 受抑(TSH < 0.1 mIU/L)的孕妇,需进一步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所有患者必须检测 FT4、总 T3(TT3)和 TRAb 水平,此举对于明确诊断甲亢可能有用。
2. 目前尚无足够证据支持或反对采用甲状腺超声检查来鉴别妊娠期间甲亢发生的病因。
3. 妊娠期间不应进行放射性碘扫描或吸碘试验。
4. 对于妊娠期甲亢综合征和妊娠剧吐时的治疗包括支持疗法、处理脱水,如果病情严重考虑住院治疗。
5. 不推荐采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妊娠期甲亢综合征孕妇。(笔者注:妊娠期甲亢综合征其实就是指 hCG 相关性甲亢)。
6. 甲亢女性应在怀孕前使甲状腺功能恢复正常。
7. 在怀孕前 3 个月推荐服用丙硫氧嘧啶治疗甲亢,如果服用甲巯咪唑,一旦证实怀孕,需在妊娠前 3 个月换成丙硫氧嘧啶,3 个月以后再考虑换成甲巯咪唑(笔者注:在孕期前 3 个月使用丙硫氧嘧啶的主要原因是:孕期前 3 个月使用甲巯咪唑可能导致胎儿皮肤发育不良,而服用丙硫氧嘧啶尚未有致畸报道,而在 3 个月后换成甲巯咪唑则是考虑到丙硫氧嘧啶可能引起孕妇严重的肝脏毒性。笔者建议孕期采用丙硫氧嘧啶,而无需换用甲巯咪唑,因为如果使用 3 个月丙硫氧嘧啶未出现肝脏毒性,以后再发生肝脏毒性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是一定要定期检测肝功能)。
8. 除非出现胎儿甲亢,否则不建议联合应用 LT4 和抗甲状腺药物(笔者注:因为 LT4 通过胎盘很少,如果联合使用 LT4 和抗甲状腺药物,必然导致抗甲状腺药物剂量加大,对胎儿不利)。
9. 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期间,孕妇 FT4 和 TSH 应该每 2~6 周监测 1 次,血清 FT4 的目标值维持在正常参考值中等程度的上限(笔者注:比较简单的方法是维持 FT4 在正常参考值的上 1/3)。
10. 甲状腺切除手术很少用于治疗妊娠期甲亢,如果需要的话,最佳手术时间选择在妊娠中期第 4~6 个月。
11. 如果孕妇既往有 Graves 病病史或是新诊断为 Graves 病,孕妇应在妊娠第 20~24 周检测 TRAb。
12. 对于甲亢未能控制或体内有高水平 TRAb(比正常参考值上限高 3 倍)的孕妇,应该进行胎儿超声检查,包括心率、胎儿生长情况、羊水量和胎儿甲状腺。同时应和有经验的产科医生沟通讨论。
13. 仅在某些极少见的情况下才需进行脐带穿刺,且应选择适当的时机。服用抗甲状腺药物的孕妇如果发现胎儿甲状腺肿大时,为明确胎儿是甲亢还是甲减,脐带穿刺可能有用。
14. 甲巯咪唑剂量达到一日 20~30 mg,对于哺乳期母亲及婴儿也是安全的。由于可能发生的严重肝脏毒性,一般丙硫氧嘧啶一日 300 mg 作为二线药物选择。抗甲状腺药物应在哺乳后立即服用,而且应分次服用。
妊娠期碘营养的临床建议
由于孕妇甲状腺激素产生増加、尿碘排泄増加以及胎儿对碘的需求,因此孕妇对碘的需求较非妊娠时増加。另外,婴儿所需的碘主要通过乳汁摄取,因此哺乳期女性对碘的需求也増加。
指南对妊娠期及产后女性的碘营养建议如下:
1. 所有孕妇及哺乳期女性一日至少应该摄入碘 250 μg。
2. 在北美洲,为保证每日 250 μg 碘摄入,对于计划妊娠、妊娠和哺乳期女性建议服用含有 150 μg 碘的口服含碘膳食添加剂,建议以碘化钾的形式补充,主要考虑到其他形式的碘不能提供比较稳定的碘摄入(笔者注:因为饮食中含有碘,所以另外 100 μg 碘是由食物提供)。
3. 对于北美洲以外的地区,保证充足碘摄入的策略可根据当地的膳食结构和加碘盐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除非因为 Graves 病在术前准备时需要摄入药理剂量的碘,其他情况下孕妇均不应暴露于药理剂量的碘。
临床医生决定给予孕妇处方药物或进行某些诊断试验时,如果这些药物或试验将会使孕妇暴露于高碘环境中,一定要权衡利弊。
5. 考虑到过多的碘摄入可能存在致胎儿甲减发生的潜在风险,因此孕妇每天从饮食和含碘膳食添加剂中摄入的碘不应超过 500~1100 μg(笔者注:摄碘过多或过少都会导致甲状腺疾病发病率増高,因此碘摄入应该是适量,而不是越多越好)。
自发性流产、早产和甲状腺抗体
自发性流产是指在孕期第 20 周以前发生的流产。虽然甲状腺抗体阳性和自发性流产之间存在比较明确的相关性,但目前还不能证明甲状腺抗体阳性和自发性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早产也是最常见的围产期并发症之一,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首要原因、婴儿死亡的第二位原因。虽然已有学者研究了甲状腺抗体和早产之间的关系,但是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
考虑到研究结果的不一致性,指南对自发性流产、早产和甲状腺抗体之间关系的建议并无明确答案,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 目前对于妊娠前 3 个月是否需要对所有孕妇进行甲状腺抗体的筛查尚无充足的证据支持或是反对。
2. 对于以下 3 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甲状腺抗体的筛查或进行治疗还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或是反对:一是妊娠前 3 个月服用 LT4 或静脉使用免疫球蛋白的孕妇;二是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女性出现过单次流产或多次流产;三是做过体外受精的女性。
3. 对于妊娠期间甲状腺抗体阳性但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女性是否需要 LT4 治疗还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或是反对。
4. 对于妊娠期间甲状腺功能正常但甲状腺抗体阳性且接受过辅助生殖技术的女性是否需要 LT4 治疗还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或是反对。
5. 在妊娠前 3 个月是否进行甲状腺抗体的筛查或是给予甲状腺抗体阳性、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女性接受 LT4 治疗以预防早产的发生目前还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或是反对。
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
妊娠期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的处理关键是要在明确诊断和临床治疗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避免可能对孕妇、胎儿以及妊娠本身造成的不良影响。仔细的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触诊对于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的诊断十分重要。
在辅助检查中,甲状腺超声最为准确,可明确甲状腺结节的存在、了解结节的特征、监测结节大小的变化和评估颈部淋巴结情况。甲状腺超声提示恶性结节的征象包括低回声结节、边缘不规则、结节内血管紊乱、高度大于宽度的结节和微小钙化。
甲状腺细针穿刺检查是一种安全的诊断方式,可在孕期的任何时间进行。除非临床或超声怀疑是恶性结节,否则对于小于 10 mm 的甲状腺结节一般不需进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检查。所有患甲状腺结节的孕妇都应进行 TSH 和 FT4 检测以评估甲状腺功能(结果往往正常)。
指南对于妊娠期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癌的诊断及处理建议如下:
1. 对于妊娠期甲状腺结节的检查,其最佳的诊断策略是建立在危险分层的基础上,所有女性都应进行完整的病史询问、详细的体检、血清 TSH 的检测和颈部超声的检查。
2. 目前尚不明确有甲状腺结节的孕妇检测降钙素是否有益。
3. 甲状腺结节或是淋巴结穿刺对于妊娠本身不会増加额外的风险。
4. 对于在妊娠期间发现的甲状腺结节,如果超声提示有恶性征象,应进行甲状腺细针穿刺检查。对于可能是良性的甲状腺结节,根据孕妇意愿,可将甲状腺细针穿刺推迟到产后。
5. 同位素碘显像、检测剂量或治疗剂量的同位素碘的摄入在妊娠期间都是禁止的。对于妊娠前 12 周由于疏忽导致的孕妇同位素碘摄入似乎不会损伤胎儿的甲状腺组织(笔者注:因为胎儿的甲状腺在妊娠前 12 周无摄碘能力,所以同位素碘不会浓集在胎儿甲状腺,从而避免了同位素碘对胎儿甲状腺的破坏,但是考虑到安全性,仍应避免孕妇在妊娠前 12 周的同位素碘摄入)。
6. 妊娠期间发现的分化良好的甲状腺癌,如果不予治疗,其预后与非妊娠患者相似,故手术一般可推迟到产后。
7. 妊娠对甲状腺髓样癌的影响尚不明确,对于在妊娠期间发现的较大的原发性甲状腺恶性肿瘤或是出现淋巴结转移时建议手术治疗。
8. 在妊娠中期 3 个月进行的甲状腺癌手术目前没有发现会増加孕妇或是胎儿的风险。
9. 孕妇的甲状腺结节如果经甲状腺细针穿刺提示是良性结节时,一般不需手术,除非甲状腺结节迅速増大或出现严重的压迫症状。产后发现的甲状腺结节的处理原则可参照 2009 年美国甲状腺协会的指南。
10. 分化良好的甲状腺癌如果决定推迟到产后手术,孕妇应每 3 个月检查 1 次颈部超声,以评估肿瘤的生长情况,这有助于决定手术是否需要立即进行。
11. 分化良好的甲状腺癌推迟到产后手术对于患者的预后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如果在妊娠中期之前发现肿瘤生长明显或者出现淋巴结转移,则推荐手术治疗。
12. 患有分化良好的甲状腺癌的孕妇,如果手术推迟到产后,可考虑甲状腺激素治疗,LT4 治疗的目标是将血清 TSH 水平控制在 0.1~1.5 mIU/L。
13.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即甲状腺结节生长迅速和(或)出现淋巴结转移,对于甲状腺细针穿刺怀疑是甲状腺癌但暂不需要手术时,不推荐孕妇接受甲状腺激素治疗。
14. 分化型甲状腺癌(由危险分层判定)的女性其孕前的 TSH 目标值在妊娠期间仍需维持,血清 TSH 应该每 4 周监测 1 次直到孕期第 16~20 周,孕期第 26~32 周至少监测 1 次。
15. 目前无证据表明以前暴露于放射性碘会影响今后的妊娠和所生后代。在放射性碘治疗后 6 个月才能考虑妊娠,在放射性碘治疗后如果打算妊娠,则应该在妊娠前使 LT4 的服用剂量达到稳定剂量。
16. 对于低风险的甲状腺癌患者在怀孕前无甲状腺球蛋白水平増高或是不存在器质性疾病,如果在孕前有过分化型甲状腺癌治疗病史,妊娠期间不需要检测超声和甲状腺球蛋白。
17. 对于在怀孕前存在高水平甲状腺球蛋白或是存在持续的器质性疾病的孕妇,如果以前进行过分化型甲状腺癌的治疗,则应在妊娠期间每 3 个月检查 1 次超声。
产后甲状腺炎
产后甲状腺炎是指怀孕前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女性在产后一年内发生的甲状腺功能失调。其典型临床表现为开始的一过性甲状腺毒症,随后发生一过性甲减,最后甲状腺功能恢复正常。所有由产后甲状腺炎引起的甲亢可恢复,但是部分甲减会演变成终身甲减。大多数产后甲状腺炎女性在甲亢阶段往往无心悸、乏力等甲亢症状,但是在甲减阶段常会出现畏寒、皮肤干燥等甲减表现。
指南对于产后甲状腺炎的诊断及处理建议包括:
1. 患有产后抑郁的女性应进行 TSH、 FT4 和 TPOAb 检测。
2. 在产后甲状腺炎的甲状腺毒症阶段,有症状的女性可服用 β 受体阻断剂,普萘洛尔(心得安)是个较好的选择,最低剂量服用可缓解症状,治疗可能需要持续几个月。
3. 在产后甲状腺炎的甲状腺毒症阶段,不推荐使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
4. 产后甲状腺炎甲状腺毒症消退后,在产后 1 年内应每 2 个月(或出现甲减症状时)检测 1 次 TSH 以及时发现产后甲状腺炎甲减阶段的出现。
5. 产后甲状腺炎出现甲减症状时,应在 4~8 周后复查 TSH 或者立即开始 LT4 治疗(甲减症状严重或计划妊娠或患者有治疗意愿时可给予 LT4 治疗)。产后甲状腺炎无甲减症状时,可在 4~8 周后复查 TSH。
6. 产后甲状腺炎伴甲减女性如果计划怀孕应给予 LT4 治疗。
7. 产后甲状腺炎开始给予 LT4 治疗时,应该考虑将来的停药,药物减量可在治疗后 6~12 个月开始,但如果患者计划怀孕,或是处于哺乳期或者己经怀孕则不能减低药物剂量。
8. 有产后甲状腺炎病史的女性应每年检查 1 次 TSH,以评估可能出现的永久性甲减。
9. 甲状腺抗体阳性但甲状腺功能正常的孕妇服用 LT4 或碘预防产后甲状腺炎的发生是无效的,因此不予推荐。
妊娠期甲状腺功能筛查
目前对于是否需要对所有孕妇进行甲状腺功能的筛查以识别并治疗妊娠期甲状腺功能失调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指南对妊娠期甲状腺功能筛查的建议如下:
1. 目前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反对在妊娠期前 3 个月对孕妇进行常规的 TSH 筛查。
2. 迄今为止还没有研究证实治疗孕期孤立性低 T4 血症对孕妇和胎儿有益,因此不予推荐对孕妇进行常规 FT4 筛查。
3. 对甲减高危女性目前没有足够证据反对或支持其孕前进行 TSH 检测。
4. 所有孕妇在第一次产前检查时应询问既往有无甲状腺功能失调病史、是否服用过 LT4 或是否服用过抗甲状腺药物。
5. 在妊娠早期应获得以下甲减高危女性的血清 TSH 值以观察有无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存在:既往有甲状腺功能失调病史或甲状腺手术史;年龄 > 30 岁;检查发现甲状腺功能失调或甲状腺肿大;TPOAb 抗体阳性;1 型糖尿病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有流产或早产史;有头颈部放射史;有甲状腺功能失调家族史;病态肥胖(BMI ≥ 40 kg/m2);使用胺碘酮、锂或最近使用过碘造影剂;不孕不育;居住于碘中等到严重缺乏地区(笔者注:此点未能在专家中达成共识。考虑到甲减的危害,笔者建议对甲减高危孕妇进行甲状腺功能筛查以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甲减,早期干预,避免对孕妇、胎儿及妊娠本身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
由于在甲状腺和妊娠研究领域仍缺乏高质量的双盲安慰剂对照研究,因此妊娠期及产后甲状腺疾病诊治指南中许多建议仍缺乏高质量的循证医学证据,在指南 76 条建议中,仅有 18 条是循证医学证据等级 A 级。因此,迫切需要高质量的随机对照研究以获得循证医学证据,例如对于甲状腺功能正常但甲状腺抗体阳性的孕妇给予 LT4 治疗是否可以预防自发性流产和早产的发生、哺乳期碘的补充是否对婴儿甲状腺功能以及认知存在影响等等。
注:本文由沈莺、李梅芳、李连喜制定,发布于《世界临床药物》杂志 2011 年第 32 卷第 1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