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由真实事件总结虚构出来的故事。
一名怀孕约 24 周的孕妇上呼吸道感染,咳嗽不止,医师为该患者处方了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图 1 )。使用药物一段时候后,患者出现药物反应。此时,患者的丈夫发现该药品说明书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中标注「禁用」。
图 1 复方甲氧那明胶囊
随后,患者丈夫向医院讨说法,并要求医院保证孕妇及胎儿(婴儿)在数年内的健康。虽然医师提出相关文献证明该药物于孕妇及胎儿的安全性,但患者家属认为,厂家有绝对的资格对自己的商品进行描述,其他的资料来源仅作参考,既然厂家认为自己的商品禁用于孕妇,那么这个药品对于孕妇来说就是不安全的。
最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和解,对相关的医师进行了处罚,而相关药师在该事件中由于没有做好「审方」工作被定性为玩忽职守而被惩处。
上述的故事为笔者所虚构,情节来源与笔者现实工作中遭遇的几个真实事件糅合而成。
或者,我们会将上述事件归咎于医师对自己所处方的药品性能不熟识以及药师的审方工作不严谨。但接下来,这种看法可能会有所改变。这是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图 2)药品说明书,其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标注的为「妊娠妇女慎用」,也就是说孕妇也可以使用。
图 2 复方甲氧那明胶囊
在这里,孕妇服用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的安全性,没有太大的争论意义,在这个医患双方缺乏互信的年代,当孕妇出现药物反应,当家属看见说明书上的孕妇「禁用」字眼时,一切的学术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在医疗机构药房中,常常会出现同成分同用药途径不同厂家的药物品种,有可能是同时经营,也可能是一个厂家品种替代另一厂家的转换期,这个时候,很容易出现上述情况。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探讨当孕妇必须使用孕妇「禁用」药物时的法学及伦理学问题,探讨相关药物使用中医师、患者与药师三方面的沟通问题。
在这个事例里,如果医院信息系统能在医师处方药物时提出警示,在药师调配时,在药架上有相关的提示,类似事件的发生几率必大大降低,故事情的起因在于医疗机构药物情报收集、整理、分析、宣传等工作的缺失及意识的淡薄,尤其是现同成分同用药途径不同厂家的药物说明书对比分析。
这个无疑是药房药师的工作,他们是在整个医疗团队中,接触药品说明书最多的人群。针对上述情况,药房药师就需要关注这些品种药品说明书在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用法用量、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等关键项目的差异,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以有效的途径知会有关人员,例如用院内药物通讯,在药物摆放位置增加警示牌,或者在医院信息系统设置相关的提示。
医师在处方自己不熟识的药品时,应该先索取该品种的现行版本药品说明书,即使是自己熟识的药品,当厂家改变时也不要掉以轻心。
个人认为,若孕妇在服用品种(图 2)后出现呕心、呕吐、眩晕等药物反应,属于药物不良反应,医疗机构原则上免责,而若在服用同成分的品种(图 1)后,由于该品种「禁用」于孕妇,脱离了药物不良反应定义中的「正常的用法用量」前提,可能不再免责。